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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照片、音樂做行銷,合理使用沒有秒數也沒有「標出處就好」;字型要看的是授權條款

這頁是資訊索引,不是法律意見 底下列的是法條原文、主管機關與官方查詢入口,目的是讓你知道這件事歸誰管、規定在哪裡查。 我們不判斷你的個案合不合法,那要看具體事實,而且只有律師能做。 法規會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內容為準。

一家電視台寫電子郵件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新聞專題裡有受訪小學生彈奏宗教詩歌約 3 到 4 秒的畫面,這樣要不要取得音樂授權?智慧局 2025 年 8 月以電子郵件 1140805 回覆:著作權法「並無「利用特定秒數或比例以內,即屬合法」之明文認定標準」。

「只用幾秒沒關係」「有標出處就好」這兩個說法都有現成的答案:前者是智慧局自己回覆的上面這封電子郵件;後者在智慧局著作權主題網轉載的賴文智律師文章〈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裡,被列為常見的錯誤概念。這篇把照片、音樂、字型三種最常用的素材分開,各自列出智慧局怎麼說。結論先講:照片和音樂,智慧局的答案都回到「合理使用以外要授權」;字型不一樣,合法安裝後輸出文字不是著作權問題,要看的是你跟字型廠商的授權條款。

三種素材,三個答案

素材智慧局怎麼說依據
網路上的照片、別人的商品照、圖庫圖片 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就是受保護的攝影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外,要取得授權。圖庫圖片看授權範圍,超出範圍仍要另外取得同意 電子郵件 1130401、著作權 Q&A(十八)
歌曲(影片配樂、門市背景音樂) 詞曲(音樂著作)與錄音(錄音著作)兩層權利並存,用唱片公司發行的版本要兩邊都取得授權,缺一不可 智慧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字型 合法安裝後輸出個別文字做海報字體或影片字幕,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範圍;授權條款限制非商業使用的,是民事契約問題 著作權 Q&A(十七)、電子郵件 1070906、1081213
每一列的原文與連結都在下面,2026-10-16 查證

合理使用怎麼判斷:四款基準,沒有一條是安全線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第 44 條到第 65 條的一組規定:符合的話,不經授權利用別人的著作也不構成侵害。第 44 條到第 63 條是幾種特定情形(例如第 52 條的引用),第 65 條第 2 項則是判斷基準,列了四款要一起衡量的事項。

第一款把「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列為衡量的因素。營利這件事,智慧局著作權主題網轉載的賴文智律師文章〈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這樣寫:「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一的基準。」這句話原本是在提醒「沒有營利也可能侵權」。用在行銷素材上,它的意思是營利與否不能單獨決定結果,四款要一起衡量,而衡量的結論只有法院能下(見本節最後一段)。

同一頁也處理了「註明出處」這個迷思:

但並不是說,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 賴文智律師〈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智慧局著作權主題網經授權轉載,發布 98-04-21,更新 114-05-15

也就是說,標出處是合理使用成立之後還要另外做的義務,不是讓利用變合法的條件。

最後,誰說了算?開頭那封電子郵件 1140805 的最後一點是:「個案是否構成上述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智慧局提供的是解釋,有爭議時下判斷的是法院。

法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四款是「判斷之基準」,條文沒有寫任何一款成立或不成立就直接有結論,也沒有秒數、張數、百分比。商業目的寫在第一款裡,是要拿來衡量的因素之一。

最後修正 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6 查證

法著作權法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常被拿來當「我只是引用」的依據。智慧局對「引用」的解釋是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的參證或註釋,下面〈照片〉一節有原文。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6 查證

照片:網路上找得到,不代表可以用

智慧局電子郵件 1130401 回答的是一個出版情境:有人想從網路上擷取照片編成教材出版販售。這封解釋的第一句是一般性的說明:

網路上的照片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的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攝影著作 智慧局電子郵件 1130401,113-04-01

接著寫,除有符合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同一封解釋也回答了「我只是引用」這個說法。第 52 條的引用,智慧局解釋為「須客觀上可區辨自己創作之部分與被引用之著作」,而且引用的內容需非屬於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對於利用整張照片的情形,這封解釋的判斷是「恐不符合上述引用之規定,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是利用自行拍攝之照片,以避免侵權之疑慮。」這封解釋處理的是教材,不是廣告;但把整張別人的照片拿來當主視覺,利用範圍就是它描述的「整張照片全部範圍」。

商品照:智慧局專門畫過漫畫提醒

智慧局 2025 年 6 月在布告欄發布的漫畫〈網拍用別人照片好方便?當心侵權風險!〉,講的是網拍賣家直接用別人的照片:「擅自下載他人的商品照再上傳網路,就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而有民、刑事的法律責任!」它給賣家的三個做法是: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自行拍攝商品照,或以超連結方式導向原廠官網產品相關圖片。

圖庫圖片:買了也要看範圍

付費或免費圖庫解決的是授權來源,但授權有範圍。智慧局〈網友常見著作權Q&A(十八)網路圖庫授權〉的回答是:圖庫如果允許使用者在設定的條件下(例如付費)重製、編輯、改作、公開傳輸,則可用於社群媒體,侵權風險較低;「惟如利用行為超過授權範圍時,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風險。」

同一則回答也寫到,網路上的圖庫一般會標註授權利用的範圍,所以範圍寫在各家圖庫自己的授權條款裡。假設條款只允許網路使用,把同一張圖印成傳單,就是超出約定的利用方法。

音樂:一首歌有兩層權利

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例示了十類著作,第 2 款是「音樂著作」(詞、曲),第 8 款是「錄音著作」(例如唱片公司錄好的演奏版或歌手演唱的版本)。一首唱片公司發行的歌,這兩種著作同時存在。智慧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寫得很直接: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權利二者並存,故如利用人是直接以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唱片或CD來使用,必須同時獲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及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缺一不可,請利用人特別注意。 智慧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發布 113-07-03,更新 114-11-11

影片配樂:放進影片是重製,上傳平台是公開傳輸

智慧局的音樂授權 Q&A 以「微電影」為例,把影片用音樂拆成兩個階段。收錄音樂當片頭、片尾或背景音樂時,自己演奏或演唱,會涉及音樂著作中「詞」或「曲」的重製;用唱片公司錄好的版本,除了詞曲的重製,還包括錄音著作的重製。影片放上 YouTube、Facebook 等平台,除了重製,還涉及「公開傳輸」。

依這個拆法,自己演奏或演唱一首別人寫的歌,涉及的是詞曲那一層的重製;沒用唱片公司的錄音版本,就沒有錄音著作的重製。詞曲那一層並不會因為重新錄製而消失。

集管團體管的是哪幾種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是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的組織。智慧局公告經許可的有五家:音樂著作三家——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錄音著作兩家(名稱與聯絡方式見文末的官方入口)。

這份公告同時列出各團體的管理權能。MÜST 與 ACMA 是「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TMCA 另外多了「因公開傳輸之機械技術而發生之重製權」。除此之外的重製,智慧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的說明是:「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錄音那一層同樣保留在權利人手中,要「向唱片公司洽談授權」。

所以要把一首歌錄進廣告影片,智慧局指向的授權對象是詞曲權利人(或其音樂出版、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不是只找集管團體。透過集管團體也查不到權利人資訊的,智慧局在同一頁的建議是:「為避免爭議,建議不要使用該音樂著作」。

門市背景音樂:買正版 CD 不等於取得授權

店裡播音樂給客人聽,是另一種利用行為。智慧局〈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的說明:

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 智慧局〈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發布 110-05-27,更新 114-05-07

這段引文講的是兩層:詞曲作家那一層與唱片公司那一層。〈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這一節,也分成兩列處理。

詞曲那一層,智慧局說大多數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已納入集管團體管理,並建議餐廳等營業場所除非可以確定只會用到其中一家的音樂,否則原則上宜與三家音樂集體管理團體(MÜST、ACMA、TMCA)洽談授權。

錄音那一層,同一節緊接著寫:「國內管理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集體管理團體有二家,且各有市場規模,故原則上餐廳營業等場所除非可以確定只會使用到其中一家之錄音著作(CD、卡帶),否則原則上宜與二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洽談授權。」這兩家是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與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依智慧局〈現有之集管團體〉的公告,這兩家在錄音著作上管理的是「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唱片公司對店家播放錄音的權利是請求報酬(著作權法第 26 條第 3 項),性質跟詞曲那一層的公開演出權不同,但報酬一樣要付。門市只找詞曲的三家,錄音這一層就沒有處理到。

那 3 到 4 秒呢

回到開頭那封電子郵件 1140805。智慧局在說明沒有秒數標準之後,留了一個空間:「如節目中所利用之音樂僅係附帶性出現,而非利用人主要之利用標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其利用的質與量皆屬輕微者,似有依本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注意兩件事:情境是電視台的新聞專題,不是廣告;用語是「似有」,而且同一封解釋的最後一點就是前面引過的「由司法機關」個案認定。刻意挑來當配樂的歌,是不是「附帶性出現」,這封解釋沒有回答。

字型:合法安裝後,要看的是授權條款

字型是三種素材裡答案最不一樣的。智慧局電子郵件 1070906 把字型拆成兩層:市面上販售的電腦字型軟體本身,屬於受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字型的造型,除傳統印刷使用之明體字或宋體字等古字型無著作權外,具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字型繪畫」屬於「美術著作」。

關鍵在第二層的保護範圍。智慧局的解釋是,字型繪畫保護的是「整組字群」,不及個別文字,理由是:

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 智慧局電子郵件 1070906,107-09-06

所以合法安裝之後,用它打字做成海報、字幕,智慧局說不是著作權問題。〈網友常見著作權Q&A(十七)電腦字體的授權〉寫的是:如已合法安裝電腦字型,則後續使用於輸出個別文字作為海報字體或影片字幕之用,「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例外是「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智慧局舉的例子是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

「合法安裝」與「授權範圍」才是要看的地方

這個結論有兩個前提,智慧局也都寫了。

第一,字型軟體要是合法取得的。電子郵件 1070906 寫明,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二,授權條款的限制仍然有效,只是性質變成契約。Q&A(十七)的情境是一位 YouTuber 用的字型授權「非商業使用」,智慧局的回答是:「至於廠商授權契約若有限制授權利用範圍,例如依字型的授權契約是限於非商業使用,而Youtube影片如涉及收益分潤,可能屬於商業行為,此屬民事契約違反與否的問題」,並建議先洽詢字型廠商確認利用範圍。電子郵件 1081213 則寫明:合法下載安裝、且可用於商業用途的字型,輸出特定字體設計商標等圖樣,「不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及民事契約違約之問題」。

1070906 這封解釋的來信者問的就是一件契約爭議:用字型軟體做了影片,軟體授權年限到期後,業者回頭追收舊影片的字型費用。智慧局的回答是,輸出文字作為影片字幕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追溯費用「可能涉及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尚非本局所能判斷」。

標示「個人使用免費」或「免費商用」的字型,我們查了 Q&A(十七)、電子郵件 1070906、1081213,沒有找到智慧局針對「免費字型」的專門說明。依上面的解釋邏輯,它能不能用在行銷素材上,取決於該字型自己的授權條款。

官方查詢入口

智慧局電子郵件解釋(範例)電子郵件 1130401(網路照片)↗本文引用的電子郵件解釋都在智慧局著作權主題網的「解釋資料檢索」
音樂授權管道智慧局 ·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依利用情境(演唱會、營業場所、選舉宣傳活動等)列出要向誰取得哪些權利
集管團體名單智慧局 · 現有之集管團體 ↗五家團體的管理權能、聯絡方式
字型網友常見著作權Q&A(十七)電腦字體的授權 ↗
著作權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 ↗

現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把正在用的素材列一張來源表

官網、廣告、社群上線中的每張圖、每段配樂、每套字型,各寫一行:從哪裡來(自己拍、圖庫、廠商提供、網路下載)、授權文件在哪裡。寫不出來源的那幾行,就是要先處理的。

2配樂要問到兩層

委外拍片時問製作公司:這首配樂的詞曲授權和錄音授權各是向誰取得的、授權範圍有沒有包含上傳網路平台與投放廣告。只拿到其中一層,智慧局的說法是缺一不可。

3打開字型的授權條款看「商業使用」那一段

公司電腦裡的字型,確認是合法取得,再看授權條款是否允許商業用途、有沒有年限。年限到期後舊素材怎麼算,智慧局在 1070906 把它歸為民事契約問題,所以要看條款怎麼寫。

發現這頁引錯了? 法條會修正,我們也可能抄錯。請透過聯絡管道告訴我們是哪一條、正確版本是什麼, 我們查證後更正,並標明日期。 涉及你自己的個案,請諮詢律師,這頁幫不上那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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