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己舉的例子是這樣寫的:甲公司透過國外社群網站 A 公司刊登廣告,支付廣告費新臺幣 10 萬元,因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扣繳 20% 之稅款(即 2 萬元)。
也就是說,你刷卡付 10 萬的那一刻,法律上的動作應該是:付 8 萬給平台、2 萬繳國庫。而同一份新聞稿還加了一句:「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實務上做到這件事的公司不多。原因不難理解——廣告是刷信用卡自動扣款的,扣款金額由平台決定,你沒有機會在付款當下扣下任何東西。這個落差怎麼處理,後面會講。
所以要先把三件常被混在一起的事拆開。營業稅、所得稅扣繳、費用認列是三套規定,答案完全不同:營業稅多數人免繳但要申報,所得稅扣繳沒有豁免,費用認列反而最寬鬆。一次搞混一件,就會在錯的地方緊張、在該緊張的地方放鬆。
三件事,三個答案
| 你在問的事 | 答案 | 依據 |
|---|---|---|
| 拿不到統一發票,正常嗎 | 正常。法規只要求境外平台對「境內自然人」開雲端發票,賣給公司不在範圍內 | 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4 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之 1 |
| 營業稅要不要繳 | 一般稅額計算、廣告專供應稅用途 → 免予繳納,但要申報(401 第 74 欄)。兼營免稅或機關團體才要真的繳 | 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 |
| 所得稅要不要扣繳 | 付給境外法人:要,20%,官方明講無論金額大小。付給境內法人(如 Google Taiwan、台灣連線):不適用 | 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 英文帳單能不能報費用 | 可以。境外平台本來就不開統一發票,其 invoice 屬「合法憑證」 |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2 款第 13 目、第 67 條 |
為什麼境外平台不開統一發票給你
這是最多人卡住的地方:明明 Google 和 Meta 都在財政部的名單上、都有統一編號,為什麼買廣告拿不到發票?
因為整套跨境電商課稅制度,射程只到「賣給自然人」。
財政部賦稅署 2025 年 5 月 14 日的新聞稿把這件事講得很白:
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2025-05-14
所以你個人用信用卡買 YouTube Premium 會收到雲端發票,公司向境外主體買廣告不會。同一個平台、同一套系統,差別只在買方是誰。
這裡要再提醒一次前面那個例外:如果你付的對象其實是 Google Taiwan 或台灣連線這類境內公司,那就不是境外電商的規定,統一發票照開。判斷方法在〈付款方式決定你的對手是誰〉。
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6 條第 1 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前半段說「買方自己繳」,但書說「多數人其實不用繳」。關鍵在但書的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就是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而且這筆廣告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兩個都成立就免予繳納——注意是免「繳納」,不是免申報。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6 條第 4 款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這一款是理解整件事的樞紐。境外電商之所以要在台灣登記、開發票、繳營業稅,適用範圍只到「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你的公司是營業人不是自然人,所以整組規定對你這筆交易不適用。
最後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公布,112 年 12 月 20 日施行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7 條之 1 第 2 項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開雲端發票的義務,只掛在上面那個第 6 條第 4 款的營業人身上——也就是只掛在賣給自然人的那部分。你的公司向境外平台買廣告拿不到統一發票,是法規設計的結果,不是平台不給。
最後修正 民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增訂(台財稅字第 10704607090 號令),第 2 項自 1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營業稅:多數人免繳,但那一欄還是要填
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給了一個豁免,條件是兩個同時成立:買方是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一般稅額計算),而且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
一般做電商、做服務、賣商品的公司,兩個條件通常都成立,所以這筆 5% 不用真的繳。但「免予繳納」不等於「不用理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6 年 7 月 10 日的新聞稿寫明:
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 15 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 74 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 74 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 15 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26-07-10
三種身分三種做法,整理成一張表:
| 你是哪一種 | 營業稅怎麼處理 |
|---|---|
| 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廣告供應稅業務用 | 免予繳納,把金額填進 401 申報書第 74 欄 |
| 兼營免稅的營業人 | 填 74 欄,另依兼營辦法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 |
| 機關團體 | 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 |
順帶澄清一個常見誤解:營業稅法第 19 條沒有任何一款把廣告費排除在進項扣抵之外。五款分別是憑證不合規定、非供本業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自用乘人小汽車——廣告費不在裡面。會卡住的是第 1 款的憑證要件,而那個問題在境外廣告上根本不會發生,因為這筆交易走的是第 36 條的買方報繳,專供應稅用途者直接免繳,不會產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所得稅扣繳 20%:這個沒有豁免
這才是真正會被追的那一項。
2017 年以前,實務上有人主張廣告伺服器與服務都在境外,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不必扣繳。這個抗辯空間在 2018 年被堵死了。
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1 號令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4 點,新增一項:
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4 點,107-01-02 修正
同一天發布的另一號令(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把線上廣告明文列舉進去: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財政部 107-01-02 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第 3 點
這兩號令加上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就是 20% 的完整依據。
法所得稅法 第 8 條第 3 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廣告伺服器在國外、公司在愛爾蘭,怎麼會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答案在下面那個 107 年的函釋——它把跨境電子勞務直接擬制成在境內提供。
最後修正 民國 61 年 12 月 30 日(本條)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法所得稅法 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節錄)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注意條文寫的是「於給付時」扣取。不是年底結算才算,是每一次付款當下。
最後修正 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就是從這裡來的。前九款是股利、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獎金、執行業務報酬、結構型商品——廣告費不在其中,落到第 10 款的「以外之所得」。
最後修正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09-21 查證
付款方式決定你的對手是誰
上面所有的結論,前提都是「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所以第一件事不是查法條,是打開帳單看你在跟誰交易。三家平台的官方說明頁各自把話講到不同程度,整理如下。
Google:刷卡跟匯款是兩家不同的公司
Google Ads 說明中心的台灣段落把這件事寫得很明確:
如果您以信用卡支付 Google Ads 帳戶費用,代表合約簽署對象是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因此無須繳納加值稅。……如果您透過匯款、便利商店或郵局支付 Google Ads 帳戶費用,代表合約對象是 Google Taiwan,因此相關費用須繳納加值稅。……每筆付款完成後,我們都會寄送統一發票給您,當中會詳列加值稅金額。 Google Ads 說明中心〈加值稅 (VAT) 相關資訊〉台灣段落
信用額度月結也算 Google Taiwan。同一頁另外列了四個條件——公司地址設在台灣、使用新臺幣、採用預付或信用額度月結、帳戶是在特定日期後建立——並且收尾寫著:「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主是與 Google Taiwan 簽約。其餘廣告主則是與其他 Google 實體簽約,因此不會收到統一發票。」
所以對 Google 來說,你要先回答的問題不是稅率幾趴,是你的帳戶用哪一種付款方式。匯款或月結那條路,對方是境內公司,開統一發票、內含 5% 加值稅,也沒有 20% 扣繳的事。刷卡那條路,對方是新加坡法人,本文前面講的整套才適用。
Meta:自己在說明頁叫你辦扣繳
Meta 的商家說明頁寫得比 Google 更直接——它把兩條法條的條號都點名了:
If you enter a BAN, you should report and pay V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6 of the VAT Act and apply withholding tax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8 and 92 of the Income Tax Act to avoid being noncompliant and being penaliz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Meta 商家說明中心 "About Taiwan value added tax (VAT)"
翻成白話:你在付款設定裡填了統一編號,Meta 就認定你是營業人,不幫你代收加值稅、不開雲端發票,營業稅法第 36 條的報繳和所得稅法第 88、92 條的扣繳都是你自己的事。沒填統編的話,Meta 會把你當成台灣的自然人,代收 5% 並開立雲端發票給你。
這段話的份量在於出處:它不是稅務顧問的見解,是收你錢的那一方在自己的說明頁上,寫明了它不負責這件事。
LINE:締約對象是境內公司
LINE Ads Platform 使用條款寫的是,於台灣銷售時、客戶選定付款對象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者,締約主體即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並約定由本公司於次月第十個工作日內開立發票或對帳單,退費時開立折讓單。發票、對帳單、折讓單這一組是本國營業人的憑證體系,跟境外平台的 invoice 不是同一回事。
LINE 官方帳號的 FAQ 也寫明消費開立的統一發票資訊會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上傳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也就是說,這一條線你拿得到統一發票,前面講的扣繳與第 36 條自行報繳都不適用。
那份登記名單,以及一個查詢陷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有一份完整公開、免登入的境外電商稅籍登記名單。我們在 2026-09-21 查詢時共 341 家(其中 233 家標示營業中),三家平台的登記情形如下:
| 登記名稱 | 統一編號 | 國別 | 開始提供服務日期 | 營業狀況 |
|---|---|---|---|---|
|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 42523557 | 新加坡 | 2017-05-01 | 營業中 |
| 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 | 88389913 | 愛爾蘭 | 2023-01-01 | 營業中 |
|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Ireland Limited | 42529187 | 愛爾蘭 | 2017-05-01 | 營業中 |
| Facebook Paymen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42529172 | 愛爾蘭 | 2017-05-01 | 營業中 |
| LINE NEXT Inc. | 88352520 | 美國 | 2022-09-01 | 營業中 |
LINE 的母公司不在這份名單上。341 筆裡名稱含 LINE 的只有 LINE NEXT Inc.(美國,區塊鏈與 NFT 事業),沒有 LINE Corporation、沒有 LY Corporation。至於為什麼不在,我們沒有查到官方說明,所以不做推測——你要確認自己付的 LINE 官方帳號推播費或 LINE Ads 費用開的是什麼憑證、締約主體是誰,請直接看帳單與合約。
20% 是上限,不是唯一的數字
107 年那號令留了一條路:外國營利事業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淨利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定之後按這兩個比率算出所得額再扣繳,而不是按給付總額扣。令裡的數字是這樣:
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 30%。……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不符合第 1 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 財政部 107-01-02 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第 4 點
注意「境內網路廣告服務」是條文自己舉的 100% 例子。30% 乘 100% 乘 20%,有效稅率 6%;如果貢獻程度核的是 50%,就是 3%。沒有經過核定,則是按給付額全額 20%。
財政部公布核准名單,截至 115 年 8 月 31 日分成三份。我們比對的結果:
| 平台 | 在不在核准名單上 | 查得到比率嗎 |
|---|---|---|
| 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 | 在。「經採核實認定或不同意公布適用結果」名單第 61 列,核准適用期間 106/01/01~116/12/31 | 查不到。該名單不揭露比率 |
| Google(各法人) | 三份名單全文比對皆無 | — |
| LINE(各法人) | 三份名單全文比對皆無 | — |
「不同意公布」是名單自己的分類。財政部在該份名單的備註寫著:
有關境外電商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涉及境外電商所得納稅資料,若有需要請洽境外電商提供。 境外電商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備註,115-08-31 版
換句話說,Meta 確實有核准,但官方不告訴你核了多少——想按比率扣而不是按全額扣,你得自己去跟平台要那張核准函。至於另一份「同意公布」名單上的業者,比率是列出來的,實際看到的多是淨利率 30%、貢獻程度 50%。
還有一條 110 年才開的路,實務上比較少人知道:扣繳義務人自己也可以申請。財政部 110 年 12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11000061700 號令修正該令第 5 點,新增:
扣繳義務人給付第 1 目規定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 110-12-16 台財稅字第 11000061700 號令
白話說:如果這 20% 實際上是你自己吸收的(刷卡付款的情形幾乎都是),你可以拿出負擔證明去申請核定,把扣繳基礎降下來。受理機關是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英文帳單可以報費用,但依據不是你以為的那一條
這題的答案是可以,理由要講清楚。
查核準則第 78 條是廣告費的規定,第 1 款列 13 種可列報項目、第 2 款列對應的 13 種憑證。整條沒有出現「網路」兩個字,也沒有針對國外廣告的特別規定——我們對全條做過字串比對,「國外」只出現 3 次,講的都是樣品與代理商,跟買國外廣告無關。
所以網路廣告落在第 1 款第 13 目「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憑證要求就是第 2 款第 13 目: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2 款第 13 目,112-12-11 修正
境外平台依法本來就不開我國統一發票,它開的 invoice 就是這裡說的「合法憑證」。實務上一併留存的還有信用卡帳單或匯款證明,以及平台後台的帳單明細。
要澄清兩個流傳的說法:第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是國外進項憑證的規定」是錯的——第 21 條講的是對外營業事項的原始憑證,而且整部辦法全文查不到「國外」兩個字。第二,現行法規沒有要求外文憑證必須附中文譯本;查核準則與該辦法全文都查不到「譯本」。稽徵機關在個案中要求說明是另一回事。
要誠實說一件事:我們沒有找到任何一則財政部或國稅局的問答直接回答「境外平台的英文 invoice 可不可以列報廣告費」。上面的結論是從查核準則第 78 條與第 67 條的條文推導出來的,不是官方明文。查得最接近的是稅務入口網第 2229 則問答(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具備那些憑證),但它只是照抄第 78 條第 2 款,完全沒提國外憑證的情境。
刷卡付款怎麼可能「於給付時扣繳」
條文寫「於給付時」扣取,但廣告費是平台自動從信用卡扣款,金額由平台決定,你沒有任何機會扣下 20%。這個落差是真實存在的,法條沒有為它設計例外。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是自行負擔這筆稅款(等於廣告成本增加),或與平台約定由平台負擔。這牽涉合約與商業安排,不是法規問題,我們不做建議。
但有一件事值得知道:補報有明文的減輕規定。臺北國稅局 107 年 1 月 25 日新聞稿的最後一段寫著:
如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情形,請儘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繳稅款及補報憑單者,如扣繳稅款在 6,000 元以下者,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7-01-25
6,000 元的扣繳稅款,反推回去是 3 萬元的廣告費。以現在的投放規模來說門檻不高,但這條規定確實存在,而且是「查獲前自動補繳」才適用。
官方查詢入口
| 境外電商登記名單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稅籍登記查詢 ↗打開就直接列出全部業者,右上角可下載 XLS |
|---|---|
| 核准淨利率名單 |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 ↗三份:同意公布、不同意公布/核實認定、協定營業利潤免稅 |
| 107 年所得稅令 |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這頁是 107 年原始條文。該令經 110-12-16、112-10-13 兩次修正,現行合併版在賦稅署這份 PDF |
| 作業要點 |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申請書格式、受理機關、課稅所得額公式在這裡 |
| 租稅協定網絡 | 財政部 · 我國租稅協定一覽 ↗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36 個,不含愛爾蘭 |
| 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
| 營業稅跨境規範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最後修正 114-04-07,登記門檻調高為 60 萬元 |
| 廣告費憑證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 ↗ |
| 扣繳新聞稿 | 臺北國稅局 ·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 |
現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這三件都不需要花錢買任何服務,也不需要等到報稅季。
1打開上個月的廣告帳單,看付款方式與締約主體
先看付款方式(刷卡?匯款?月結?),再看帳單抬頭那家公司的英文全名。Google 的兩條路通到兩家不同的公司,稅務結論完全相反。確認之後把公司全名拿去上面的登記名單查,查到的統一編號就記下來,那是後面所有討論的起點。
2問會計或記帳業者一個具體問題
不要問「廣告費要不要扣繳」,問「我們付給 某某公司 的廣告費,這一年有沒有辦扣繳與憑單申報?401 申報書第 74 欄有沒有填?」——問題愈具體,答案愈不會是「應該沒問題」。
3把帳單與匯款證明歸檔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2 款第 13 目要的是「合法憑證」加上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平台後台的帳單明細、信用卡帳單、投放截圖,出事那天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平時留比較省事。
參考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之廣告費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107-01-25)↗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2025-05-14)↗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2026-07-10)↗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 107-01-02 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 2026-09-21 查證
-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法規沿革 ↗ 2026-09-21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 ↗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稅籍登記查詢(查詢當下 341 筆)↗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境外電商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115-08-31 版,三份)↗ 2026-09-21 查證
- 財政部 110-12-16 台財稅字第 11000061700 號令(扣繳義務人得申請核定)↗ 2026-09-21 查證
- Google Ads 說明中心:加值稅 (VAT) 相關資訊 · 台灣段落 ↗ 2026-09-21 查證
- Meta 商家說明中心:About Taiwan value added tax (VAT) ↗ 2026-09-21 查證
- LINE Ads Platform 使用條款 ↗ 2026-09-21 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