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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原價」就要真的賣過:公平會怎麼看原價、特價與限時優惠

這頁是資訊索引,不是法律意見 底下列的是法條原文、主管機關與官方查詢入口,目的是讓你知道這件事歸誰管、規定在哪裡查。 我們不判斷你的個案合不合法,那要看具體事實,而且只有律師能做。 法規會修正,實際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內容為準。

17Life 團購網上的一台 Wi-Fi 無線訊號強波器「Tenda FH303 300M」,廣告寫著「原價$2290 節省$1340」「4.1 折」。供貨商後來向公平會承認,2,290 元是參照製造商訂的全球建議售價,自己從來沒有用 2,290 元賣過,而且這台商品的原價低於 2,290 元。

公平會在 2016 年 2 月 16 日(民國 105 年)作成公處字第 105012 號處分,經營 17Life 團購網的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與供貨商艾達康國際有限公司各罰 5 萬元。處分書理由的第一段,是我們找到的官方文件裡,對「原價」講得最直接的一句話:

事業以廣告標示商品「原價」時,其應有以該價格販售之事實,如違反上開情事,致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即應負廣告不實之責。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5012 號處分書,105-02-16

所以這篇的答案很短:標示為「原價」的價格(頁面上常用劃線呈現)是一個事實宣稱,它說的是「我曾經用這個價格賣」。只要自己沒用那個價格賣過,不論它來自建議售價、市場行情還是預估的定價,都不符合這句話的要求。這句話的主語是「原價」;公平會的處理原則與附表二沒有寫「劃線價」一律當成原價看待。劃線標的如果是「訂價」,適用的是下面附表二第 10 項的另一把尺。

「賣過」要賣多久才算,官方沒有給數字 我們查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與附表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以及 105012 號處分書,都沒有找到「原價必須在刊登前多少天內實際交易過」這類天數或成交量門檻。附表二用的字是「長期」與「差距過大」,沒有量化。

法條只有一條:第 21 條把價格列為不能講錯的事

公平交易法全文沒有出現「原價」「特價」「折扣」這幾個詞,價格標示的問題都回到第 21 條:第 1 項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第 2 項把「商品之價格」列在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第一位。罰則在第 42 條。

法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價格寫在第 2 項列舉的第一個。法條本身沒有出現「原價」「特價」「折扣」這些字,它們全部歸在「商品之價格」底下,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兩把尺量。同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準用於服務,所以賣課程、賣方案也一樣。

最後修正 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全法最後修正日)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9 查證

法公平交易法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下限 5 萬元。本文引的兩件價格處分案,罰鍰都是 5 萬元。

最後修正 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全法最後修正日)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9 查證

公平會點名的價格標示類型

法條很抽象,公平會把它落地的文件是《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六點定義兩把尺,第十一點說不實類型的例示見附表二,附表二裡有四項直接跟價格與期間有關。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五點、第六點

五、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六、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第六點的「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是重點:每個數字都講得出依據,整體讓人誤會,一樣算。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公競字第 1141461018 號令)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9 查證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附表二(節錄與價格、期間有關的四項)

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
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有最低或優惠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或優惠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之商品(服務)數量過少,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者。
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未予明示者。

附表二是公平會列的 32 種不實類型例示,這四項依序是第 10、11、12、21 項。前兩項就是「原價」與「特價」的官方說法,第四項管「限時」。注意用字是「長期」「差距過大」,沒有天數或百分比。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隨處理原則)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附表二 PDF 原文 ↗ 2026-10-09 查證

把附表二的四項和兩件處分案對到行銷人實際會寫的字,整理成下表:

頁面上寫的會出問題的情況官方依據
原價(常以劃線呈現) 標成「原價」的價格自己沒賣過,例如直接拿製造商建議售價當原價 105012 號處分書理由一、三
訂價 標示的訂價長期跟實際售價不符,而且差距過大 附表二第 10 項
特價 長期掛著「特價」,其實就是平常賣的價格 附表二第 11 項
最低價、優惠價 N 元起 沒有符合那個價格的商品,或符合的數量過少 附表二第 12 項
買一送一等促銷說法 促銷價跟單件原價算不起來 114006 號處分書
限時、限量 期間或其他限制沒有寫明 附表二第 21 項、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八點
附表二為《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14-07-01 修正版的附件,2026-10-09 查證

處理原則第七點還列了判斷時要考量的因素,其中兩款跟價格版面直接相關。第(二)款:表示或表徵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呈現,而特別顯著的主要部分容易成為消費者決定交易的主要因素時,「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第(四)款:重要交易資訊在版面排版、位置及字體大小上顯不成比例,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如果頁面上最大的字是劃線價和折數,依第(二)款,公平會得只看那一塊來判斷。

兩件處分案:一件原價沒賣過,一件促銷價算不起來

105012 號:建議售價不能當成自己的原價

開頭那件的處分書把整個推論寫完了: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原售價格為每台 2,290 元,促銷期間每台最低以 950 元特價銷售,折扣最高可達 4.1 折」;但供貨商自承未曾以 2,290 元販售,於是公平會認定原價表示與事實不符,並寫明它的作用是「拉大與特價之差距,致擴大折扣比例、提高商品招徠程度」。

被罰的有兩家。處分書認定 17Life 的經營者是「處於案關商品之最末端出售者地位」的廣告主,供貨商提供商品資料、與網站「有利益共享關係」,也是廣告主。現行《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把這件事寫成通則: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購物網站廣告,提供商品資訊的供貨商,以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的網站經營者,「均為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

114006 號:「買一送一」要用單件原價算得出來

毅達創意實業有限公司在「Laglow 樂葛珞」臉書粉絲專頁與 La glow 品牌網站賣「La glow 深層修護嫩足霜」,廣告寫「買一送一」,價格 1,299 元,但這項商品的單入原價是 890 元。公平會認為「買一送一」給人的印象是可以用單入售價買到兩件,1,299 元跟 890 元對不上,處 5 萬元罰鍰,處分書落款 2025 年 1 月 23 日(民國 114 年);前一天(1 月 22 日)公平會第 1736 次委員會議通過這件處分,當天發新聞稿公布,所以兩個日期都對。

業者的說法是原本規劃賣「1+1 超值組」,設計廣告時誤寫成「買一送一」,審稿時也沒發現。公平會沒有採納:

惟廣告宣稱「買一送一」之價格優惠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事業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故被處分人所稱尚難謂可採。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14006 號處分書,114-01-23

這件跟 105012 號放在一起看,原價在兩件裡扮演的角色一樣:它是讀者拿來算「我省了多少」的基準。基準是假的,或促銷說法跟基準算不起來,折扣宣稱就跟著不成立。公平會為這件發布的新聞稿提醒,業者「除在刊載廣告前確認廣告價格之正確性,在廣告刊載期間也應該要善盡查證的責任」。

「限時優惠」:公平會管的是期限有沒有寫明

倒數計時器、「最後 3 小時」、「今天下單才有」這類寫法,公平會目前沒有專門的規範。我們在《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與附表二、《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裡搜尋「倒數」,結果是 0 筆;「限時」在三份文件裡只出現一次,是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八點的一個例子。

能適用的是兩條比較一般的規定:附表二第 21 項(實際附有期間或其他限制,但沒有明示),和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六、七點(刊登後要隨時注意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限制條件要充分揭示)。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六點、第七點

六、事業刊播網路廣告後應隨時注意廣告刊播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其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即時更正。
七、事業刊播網路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第六點對「限時」特別要緊:活動結束了、頁面上的特價和倒數還掛著,就是「廣告內容變更」沒有即時更正。

最後修正 民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公競字第 1121460179 號令)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9 查證

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八點(節錄優惠活動一款)

廣告提供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例如:網紅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於Instagram刊播商品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活動限時限量或不適用之購買商品範圍等限制條件。

這是公平會現行處理原則裡唯一寫到「限時」的地方。它管的是限時這個條件有沒有講清楚,沒有規定倒數計時本身能不能用。

最後修正 民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 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9 查證

套到實務上,這幾條指向同一組檢查:截止的日期與時間有沒有寫在價格旁邊、限量的話數量是多少、哪些商品不適用;活動結束之後,頁面上的特價與倒數有沒有撤下。「限時特價」結束後價格沒有回到原價、而是換一個名目繼續特價,要對照的是附表二第 11 項:「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不歸公平會管的部分

處理原則第十點規定,第 21 條案件與其他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分工,移請其他機關處理的類型列在附表一。和價格標示比較相關的是:一般商品之標示由經濟部處理,旅遊服務廣告由交通部觀光署處理,食品、化粧品等的標示及廣告由衛生福利部處理。這篇只談公平會這一條線;屬於附表一的類型,由表上列的主管機關處理。

官方查詢入口

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
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附表一(移請其他機關)與附表二(不實類型例示)在頁面上方的附件
網路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處分書公平會行政決定查詢 ↗以案號或事業名稱查詢

現在可以做的三件事

1把每一個「原價」對到一筆自己的成交紀錄

打開正在跑的商品頁與廣告,每個標成「原價」的價格各找出一筆用那個價格成交的訂單或發票。找不到的,就是 105012 號那種情況:價格來自建議售價或想像中的定價。這時把原價拿掉,只寫實際售價。標的是「訂價」的,對照附表二第 10 項:把訂價和同一段期間的實際售價並排,看是不是長期對不上、而且差距過大。

2列出長期掛著「特價」的商品

附表二第 11 項沒有給天數,所以沒有安全期限可以對照。從後台匯出目前標特價的商品與開始日期,長期沒有回到原價的,問自己的團隊一句:這個特價的「原價」最近一次是什麼時候真的賣過。

3限時活動上線前就排好下架時間

截止日期與時間寫在價格旁邊,限量寫出數量,不適用的商品寫出來。活動頁、廣告素材、倒數元件的下架時間在上線那天就排進行事曆,對應網路廣告處理原則第六點「應即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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