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的公司這個月轉帳 30,000 元給一位 YouTuber,請他在自己的頻道拍一支開箱影片。財政部 2025 年 12 月 23 日發布的網紅課稅作業規範,要求平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扣繳網紅的收入,但這筆錢它管不到。
新制規範的是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扣繳義務人也只定義了平臺。規範第八點第一款把平臺分潤以外的收入送回「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廠商直接付的業配(業務配合)費不是向平臺取得的分潤,依文義落在這一款。所以這 30,000 元要不要扣稅,還是付錢的公司自己要處理。
回到所得稅法,要判斷的有四件事:對方有沒有辦(或依規定應辦)稅籍登記、是不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是不是你聘僱的人、這一筆的應扣稅額有沒有超過 2,000 元。對方如果是沒有稅籍登記、境內居住的個人,按件接你的案子,依條文推論(官方沒有針對業配的明文,推論過程在〈條文怎麼分〉那一節),這筆錢最接近的歸類是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扣繳率 10%:30,000 元的業配費,所得稅扣 3,000 元,在下個月 10 日前繳進國庫。這筆給付也達到健保補充保費 20,000 元的起扣點,要再按 2.11% 扣 633 元。兩項都扣,實付 26,367 元;對方符合健保署列的免扣情形時,補充保費不扣。
先看對方是誰:先分有沒有稅籍登記,再分三種扣法
| 對方是誰 | 扣多少 | 什麼情況可以不扣 | 依據 |
|---|---|---|---|
| 已辦或依規定應辦稅籍登記的網紅(營業人);行號、公司 | 不屬本文這三種扣法。這種網紅報繳營業稅,不適用綜所稅作業規範 | 付款的公司要不要扣繳,我們查的財政部作業規範、問答與新聞稿都沒有寫 | 營業稅作業規範第三點、綜所稅作業規範第二點、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 |
| 境內居住的個人,按件拍片、直播、出席 | 執行業務報酬,給付額的 10% | 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不扣也要在隔年 1 月底前列單申報(同一人全年不超過 1,000 元者除外) | 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3 條第 1 項 |
| 境內居住的個人,報酬屬稿費 | 同上,10% | 同上。另外對方全年 18 萬元以內的稿費免稅,那是對方報稅時的事 | 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4、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 |
| 你聘僱的員工或兼職人員 | 薪資。兼職所得按給付額 5%;按月給付的依扣繳稅額表或全月給付總額 5% | 兼職:每次給付未達起扣點(115 年度 90,501 元)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6 條、第 7 條 |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 | 執行業務報酬,給付額的 20% | 只有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等: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得免扣,免扣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 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3 款;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問答 1504 |
表格第一列是第一道分界。財政部 2025 年 9 月 10 日訂定的營業稅作業規範第三點規定,網紅在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或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應辦理稅籍登記;綜所稅作業規範第二點接著寫明,這種網紅不適用綜所稅那套規範。中區國稅局說明時舉了兩個例子:一位是開始聘用助理協助拍攝、接洽廠商的網紅,一位是租用空間成立工作室、和廠商業務碰面洽談業配的網紅,兩位都要辦稅籍登記(經濟日報 2026-01-23 報導)。
對方屬於這種營業人時,付款的公司要不要扣繳、扣多少,我們查的財政部作業規範、稅務入口網問答與新聞稿都沒有寫,這篇不處理。對方如果是行號或公司,就是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義的「營利事業」,不是第 1 項的執行業務者,同樣不屬於後面三種扣法。這篇處理的是付給沒有稅籍登記的個人的情形,簽約時直接問對方有沒有辦稅籍登記。
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第三點
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兩款符合一款就要辦稅籍登記:有實體工作室、有營業牌號、僱人協助處理銷售,或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中區國稅局說明的起徵點是銷售貨物每月 10 萬元、勞務每月 5 萬元(經濟日報 2026-01-23 報導)。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9 月 10 日訂定(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第二點
網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規範。
應辦稅籍登記的網紅,整個不適用綜所稅那套規範。財政部新聞稿的分法是:營業稅作業規範管「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綜所稅作業規範管「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5 查證
網紅新制只管平臺分潤,其他收入回到一般規定
財政部在發布新制的新聞稿裡,把分潤歸為執行業務所得的理由寫得很清楚:網紅「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這段理由講的是網紅向平臺領的錢,不是廠商付的業配費。
我們查了綜所稅作業規範全文與附件釋例、稅務入口網問答 1116 與 1504、財政部 2025 年 12 月 23 日的新聞稿。講到網紅所得類別與扣繳的段落都只談平臺分潤,這五份文件沒有一份出現「業配」「代言」或「廠商」這幾個詞。我們找到的國稅局說明裡,提到業配的是稅籍登記,就是上一節中區國稅局那兩個例子;同一篇報導裡,中區國稅局的說法是「免辦稅籍登記的小網紅,則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沒有區分錢是平臺付的還是廠商付的。業配費屬於哪一類所得、付款的公司要怎麼扣繳,我們沒有找到財政部或國稅局的函釋、問答或新聞稿。規範本身用第八點第一款把平臺分潤以外的收入交回一般規定,下面三條就是新制劃出的邊界。
法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第四點第一款
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新制管的錢只有一種: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廠商直接轉帳給網紅的業配費不是平臺付的,不在這一款裡。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第三點第七款
扣繳義務人:指境內平臺或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
新制裡的扣繳義務人只定義了平臺。下廣告預算的品牌不在這個定義裡。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一款
網紅取得第四點第一款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廠商直接付的業配費不是向平臺取得的分潤,依文義屬於「第四點第一款以外之收入」。這一款把這類收入送回所得稅法的一般規定,也就是下面幾節引的條文。業配歸進這一款是我們依文義的讀法,規範沒有點名業配。
最後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原文 ↗ 2026-10-05 查證
執行業務、稿費、薪資:條文怎麼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兩則問答分別定義了這兩類。問答 1114 寫,執行業務者包括著作人、表演人、節目製作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問答 1117 寫,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
如果業配是按件委託、在對方自己的頻道發布、拍攝器材與剪輯由對方負責,這比較接近「以技藝自力營生」,也接近財政部替網紅分潤歸類時用的那句「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反過來,如果是你聘來在公司直播間按排班上線的人,領的比較接近「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收入。這是我們依兩個定義做的對照,不是官方對業配的明文。
稿費那條路比較窄。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列的是文稿、樂譜、樂曲、劇本、漫畫「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沒有列影片。業配貼文算不算稿費,我們沒有找到財政部的函釋;不過對方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如前面所說,這只影響對方的 18 萬元免稅額,不影響你扣多少。
法所得稅法 第 11 條第 1 項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條文裡沒有「網紅」「KOL」這些字。拍片、直播對照的是「表演人」,寫文對照的是「著作人」,這是我們的對照,不是條文明文。
最後修正 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項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第 3 項是這篇的關鍵:稿費本來就是執行業務所得的一種,不是另一個類別。第 1 項列的是文稿、樂譜、樂曲、劇本、漫畫,沒有影片。
最後修正 民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
起扣點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為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5 寫明 115 年度是 90,501 元。
最後修正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2,000 元門檻看的是稅額,沒扣也要申報
第 13 條第 1 項的門檻是「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用 10% 算兩個整數:給付 20,000 元,應扣稅額 2,000 元,沒有超過,免扣;給付 30,000 元,應扣稅額 3,000 元,超過了,就按整筆給付額扣 3,000 元。這裡算的只有所得稅:20,000 元已經達到健保補充保費的起扣點,所得稅免扣,補充保費仍要按 2.11% 扣 422 元(對方符合健保署免扣情形時除外)。
免扣只是不用扣錢,申報照樣要做。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繳稅款的所得沒有經扣繳的,給付單位要在每年 1 月底前,把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列單申報,並在 2 月 10 日前把免扣繳憑單填發給對方。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 3 項另外規定,對同一人全年給付不超過 1,000 元的,「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
有扣稅的部分走第 92 條第 1 項:每月 10 日前把上一個月扣的稅款繳清,每年 1 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2 月 10 日前填發給對方。1 月遇到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的年度,申報延到 2 月 5 日、填發延到 2 月 15 日。
法所得稅法 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節錄)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
薪資與執行業務者之報酬都列在這一款。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接著寫明,這些所得的扣繳義務人就是給付的機關、團體、事業本身。
最後修正 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10% 的出處。這一條適用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最後修正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3 條第 1 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門檻看的是稅額,不是給付額。但書列的七款例外全是分離課稅所得(四款利息、政府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報酬與薪資都不在裡面。
最後修正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對方不住在台灣、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 20%,代扣後 10 天內要繳
「境內居住」看的是住所與居留天數。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03 列了兩種境內居住的個人。第一種是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的人,認定原則是當年度在台灣設有戶籍,而且在台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居住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第二種是「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所以設有戶籍、長住國外的創作者,當年度在台居住合計滿 31 天,仍然是境內居住的個人,照前面 10% 那一套扣。兩種都不是,才是非境內居住者,例如在台灣沒有住所、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 183 天的外國創作者。
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只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被就源扣繳,這是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前提。勞務報酬是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8 條第 3 款看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外國創作者來台灣拍攝、出席活動,依條文文義是在境內提供勞務。人在境外的情形,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四點另有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列舉的電子勞務包括「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所以不能只看創作者人在哪裡拍;在境外拍攝、在網路上發布的業配,是否落入這一點列舉的電子勞務,我們沒有找到財政部針對業配的函釋,這一點要依合約內容判斷。網紅新制對平臺分潤另外訂了按網紅、平臺、觀眾所在地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的簡易比例(100% 或 50%,問答 1116),那套比例只適用平臺分潤。境外拍攝的業配怎麼認定來源,付款前請會計師依合約內容判斷。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扣繳率是 20%,期限也比較緊。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扣繳義務人要在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把稅款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不是等到下個月 10 日。這十天內遇到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的,繳稅、申報核驗與發給憑單的期間延長五天。
法所得稅法 第 2 條第 2 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對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就源扣繳的範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屬中華民國來源的給付,不在這一項裡。
最後修正 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所得稅法 第 8 條第 3 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勞務報酬算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條文看的是勞務在哪裡提供。但書講的是「境外僱主」付的報酬;台灣公司付業配費時,付款人不是境外僱主,依文義用不到這段但書。
最後修正 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這是對方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的扣繳率。境內那條 2,000 元稅額門檻在這裡不適用,換成只給稿費類的 5,000 元給付額門檻。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4 另外寫明,這類給付免扣時「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最後修正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財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05 查證
健保補充保費與罰則,各有另一套規定
這兩件事各有主管機關與條文,這裡標出位置: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 由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115.01.05 版)列的計費項目包括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由給付單位按 2.11% 扣取。同一份文件列的免扣情形包括:對方無投保資格,或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並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這些情形要對方檢附證明文件健保署 PDF ↗ |
|---|---|
| 沒扣、沒報的罰則 | 扣繳義務人的部分在所得稅法第 114 條,免扣繳憑單的部分在第 111 條第 114 條 ↗ 第 111 條 ↗ |
官方查詢入口
| 網紅課稅作業規範 |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114-12-23 訂定,全文九點,附釋例 PDF |
|---|---|
| 網紅要不要辦稅籍登記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114-09-10 訂定,登記條件在第三點 |
|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 | 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4 ↗境內 10%、境外 20%、稿費的免扣門檻 |
| 薪資所得扣繳 | 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5 ↗兼職所得 5% 與當年度起扣標準 |
| 境內居住者怎麼認定 | 稅務入口網問答 1103 ↗ |
| 扣繳率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全文 ↗ |
| 申報期限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免扣繳憑單的期限在第 89 條第 3 項 |
從簽約到隔年 1 月,該做的三件事
1簽約時確認對方的身分,並拿到申報要用的資料
先確認四件事:對方是個人還是行號公司、有沒有辦稅籍登記、是不是住在台灣、是不是你聘僱的人。對方是沒有稅籍登記的個人的話,第 89 條第 3 項列單申報要用的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簽約時就一起拿到,不要等到隔年 1 月再追人。
2每筆付款前算一次稅額
給付額乘 10%,算出的稅額超過 2,000 元就整筆扣,扣下的稅款下個月 10 日前繳;對方不住在台灣、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則是 20%、代扣後 10 日內繳。同一筆給付達 20,000 元時,另按 2.11% 扣健保補充保費,對方符合免扣情形時,請對方提供證明文件。
3年底把全年付款列成一張清單交給會計
對方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有扣的開扣繳憑單,沒扣的開免扣繳憑單,兩種都是隔年 1 月底前申報。問會計時問具體的:「今年付給這幾位 KOL 的錢,憑單有沒有申報?」
參考來源
- 財政部 114-12-23 台財稅字第 11404615670 號令: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釋例(作業規範附件 PDF)↗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2025-12-23)↗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 114-0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2026-10-05 查證
-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大小網紅課稅規定有別(2026-01-23,轉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4: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115-04-10 更新)↗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5: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115-04-10 更新)↗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14: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17:什麼是薪資所得? ↗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03:境內居住與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 2026-10-05 查證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16:個人網紅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 2026-10-05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2 條 ↗ 2026-10-05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8 條 ↗ 2026-10-05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89 條 ↗ 2026-10-05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92 條 ↗ 2026-10-05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4 條 ↗ 2026-10-05 查證
-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115.01.05 版)↗ 2026-10-05 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