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的食品廣告認定準則附件一,列了 27 句一般食品「通常得使用」的詞句,第十二句是「幫助入睡」。食藥署 115 年 5 月 18 日訂定的《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把「治失眠」列在常見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裡。兩句講的都是睡眠,前一句準則明文放行,後一句如果被認定涉及醫療效能,罰鍰從 60 萬元起跳。
這條線法規畫得很清楚,分三層:準則附件列出的詞句,條文明定不認定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但附件二的營養素詞句要含量達標才能用,整體呈現連結到疾病也照樣算醫療效能;說法涉及改變身體功能,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說法碰到疾病或症狀,算「醫療效能」。想講「調節血脂」這類保健功效,只有一條路: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
四種說法,四種下場
| 說法的類型 | 依據 | 例句 | 罰則 |
|---|---|---|---|
| 準則附件列出的詞句 | 準則第 4 條第 3 項 | 幫助消化、促進新陳代謝、幫助入睡;維生素 C「促進鐵的吸收」 | 不認定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附件二詞句須營養素含量符合營養宣稱規定) |
|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含涉及改變身體功能) | 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準則第 4 條 | 指引舉例:減肥、瘦身;增強抵抗力;解酒 |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 |
| 醫療效能 | 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準則第 5 條 | 指引舉例:治失眠、降低三高指數、改善過敏體質;補腎、健脾 | 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 沒有許可證,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1 條 | —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表裡「指引舉例」那幾格要多說一句。準則本身只有 6 條和兩個附件,附件列的全是可以用的詞句;不能用的例句,出自食藥署的輔導指引。指引對自己的定位是這樣寫的:
本指引屬行政輔導性質,僅供參考使用,且所列案例與詞句僅屬「例示」,非屬「負面表列」,不取代個案依食安法及相關法規所為之實質認定與裁量。 食藥署《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第 1 版,115-05-18 訂定
所以指引的例句是主管機關對條文的示範解讀,沒列進去的說法不代表安全,列進去的也還要看個案。
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兩項是兩種違規、兩種罰度。第 1 項管「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第 2 項管「醫療效能」。同條第 4 項授權衛福部訂認定準則,也就是下面那兩張卡。
最後修正 民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本條)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三款是一般食品功效宣稱最常撞到的一款:說法只要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的功能,就落在「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這一款跟第二款「無證據」是分開的兩款,有研究佐證也不會讓說法離開第三款。最後一段是唯一的放行條款。
最後修正 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一款的動詞列得很完整: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後面接的是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所以沒講病名、只講症狀也算。
最後修正 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明文放行的只有兩張清單,而且有前提
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放行的範圍,就是附件一與附件二,兩張清單都可以直接打開核對。
附件一的標題是「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列了 27 句,例如「幫助消化」「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增強體力」「幫助入睡」「養顏美容」「促進新陳代謝」「降火氣」「潤喉」。
附件二的標題是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113 年 5 月 8 日修正過。例如膳食纖維可以講「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維生素 C 可以講「促進鐵的吸收」。附件二的詞句不是寫了就能用,註一與註二先設了含量門檻:
營養素「含量」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鉻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 6μg,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準則第 4 條附件二,註一、註二
指引伍之六(二)重申同一件事:宣稱某營養素或特定成分的生理功能,「其含量須符合相關營養標示規定」。產品裡的維生素 C 含量沒達到營養宣稱規定的門檻,「促進鐵的吸收」這句就不能用。註三接著要求寫法: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用於標示、宣傳或廣告時,應敘明其係屬各該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 準則第 4 條附件二,註三
意思是你要寫「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不能把這句話寫成你整個產品的功效。指引也補了一句:營養素詞句「應完整敘述,不得以片段詞句作為產品名稱或宣稱內容」。
還有一個邊界要知道:第 4 條第 3 項只說這些詞句「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沒有說它們不可能構成醫療效能。指引的醫療效能判斷原則看的是整體呈現:
食品廣告以直接宣稱,或以文字、圖像、案例分享、前後文脈絡等方式,或以暗示,或以隱喻手法,使消費者將食品功效與疾病產生不當連結,認為該食品具下列效果者,即涉及宣稱醫療效能:…… 食藥署《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伍之三(一)
「幫助入睡」本身在清單上,但旁邊配上失眠患者的見證,整體看起來就是在連結疾病。準則第 3 條也是同一個精神:認定時要就傳達給消費者的「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換句話說但意思相同的寫法算不算附件所稱的「類似詞句」,同樣放進整體表現裡判斷,不是換個字就自動放行,也不是沒逐字出現就一定不行。
講到改變身體功能,就算誇張
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三款是一般食品最常撞到的一款。條文寫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成立,所以不論手上有沒有研究,只要說法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就落在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指引在這一類舉的例子,很多是行銷文案的常用句:「減肥、塑身、纖體、瘦身、回復 S 曲線」「促進脂肪代謝、加速燃燒脂肪、降低體脂」「增強抵抗力、增加防禦能力」「增強認知、補腦、增強記憶力、延緩記憶退化」,還有「低 GI、生酮」與「解酒」。
拿附件一對照最容易看出線在哪裡。附件一可以寫「促進新陳代謝」,指引卻把「促進脂肪代謝、加速燃燒脂肪、降低體脂」列為減肥塑身類的違規例句,違規原因欄寫的是「透過調整生理機制減肥塑身,已超出一般食品提供營養之功能,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
同一條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規定。一是第四款:不能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指引舉的例子包括「審查合格」「衛署食字第◎◎◎號」這類寫法,依法令應標示的核准字號除外。二是第 2 項:食品品名裡有「健康」兩個字,直接認定為易生誤解,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才不受這條限制。
指引另外提醒,宣稱內容應避免「唯一」「100% 有效」「第一」「首創」「最高」這類絕對性用語,也不宜使用涉及快速見效的表述。
碰到疾病或症狀,就是醫療效能
準則第 5 條的三款,對應指引按疾病別整理的長表。心血管與代謝類舉了「降低三高指數、降血壓」「逆轉糖尿病、降低糖化血色素」;神經系統類舉了「治失眠」;其他疾病類(違規原因寫的是過敏性疾病、發炎反應)舉了「改善過敏體質」「減輕過敏性皮膚病」「降肝火、解毒、解肝毒」。中藥材效能另成一類,例如「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
這張表跟附件一並排看,同一個身體部位或狀態,兩邊只差在說法有沒有碰到疾病或症狀:
| 附件一放行的說法 | 指引列為醫療效能的說法 |
|---|---|
| 幫助入睡 | 治失眠 |
| 調整體質 | 改善過敏體質 |
| 降火氣、退火 | 降肝火、解毒、解肝毒 |
換字繞過去的路,指引也先堵住了:類似意涵「無論其以錯別字、同意字、同音字、諧音等方式呈現」,或搭配研究、專利、見證、專家說法,都有違規之虞。沒寫病名、只用「三高」「血濁」「肝火」這類通俗說法暗示,指引同樣列為高違規風險。
保健功效只有健康食品能講
「改善過敏體質」對一般食品是醫療效能,但健康食品可以申請的保健功效裡,有一項叫「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差別在那張許可證,而且許可證只開放核准的那句功效敘述:指引陸之二(三)把「有效對抗過敏、預防過敏、止咳、治療過敏、治療氣喘」列為「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的不當延伸詞句,拿到許可證的產品照樣不能這樣寫。
食藥署〈健康食品概說〉頁列出目前公告的保健功效共 14 項:胃腸功能改善、調節血脂、護肝、骨質保健、免疫調節、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不易形成體脂肪、調節血糖、輔助調節血壓、抗疲勞、延緩衰老、輔助調節血鐵、牙齒保健、膝關節保健。同一頁寫明,沒有許可證卻這樣講的下場:
食品(包括坊間所稱保健食品)未取得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而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者,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移送法辦。 食藥署〈健康食品概說〉,2025-08-05 維護
拿到許可證也不是什麼都能講。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要求宣稱的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而且一樣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許可證核的是哪一項功效,廣告就只能講那一項。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保健功效的範圍由衛福部公告,不是業者自己定義。定義裡也直接把醫療效能排除在外。
最後修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6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最後修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4 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拿到許可證也有兩道限制:只能講許可範圍內的那一項功效,而且一樣不准講醫療效能。
最後修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罰則:罰鍰按次計,嚴重的要登更正廣告
一般食品的罰則在食安法第 45 條,健康食品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與第 24 條。三條的金額與性質整理如下:
| 違反什麼 | 罰則 | 依據 |
|---|---|---|
| 一般食品: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 | 食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 |
| 一般食品:醫療效能 | 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食安法第 45 條第 1 項 |
| 一般食品:情節重大 | 另命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並於 30 日內刊播更正廣告;不照做處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 食安法第 45 條第 3、4 項 |
| 健康食品:誇張或超出許可範圍 |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款 |
| 健康食品:醫療效能 | 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款 |
| 沒有許可證卻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 條 |
食安法這邊,罰鍰要按次處罰到停止刊播為止;再次違反的,還可以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健康食品那邊,第 24 條的罰鍰同樣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的會廢止許可證。
接受委託刊播廣告的傳播業者另有保存委託人資料的義務(食安法第 29 條,罰則在第 46 條),不在本篇範圍。
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5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 項的「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意思是廣告還掛著,處罰就可以一次一次來。
最後修正 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1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這是刑事責任,跟食安法第 45 條的行政罰鍰是不同層級。第 2 項把「標示、廣告」也列進去了。
最後修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4 條(節錄)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三、前二款之罰鍰,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情節重大者,並應廢止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
最後修正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法規層級)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2026-10-18 查證
官方查詢入口
| 食安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 ↗第 28 條是廣告規定,第 45 條是罰則 |
|---|---|
| 認定準則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全文 6 條,最後修正 113-05-08 |
| 附件一 | 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27 句)↗ |
| 附件二 |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 |
| 輔導指引 | 食藥署《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第 1 版(PDF)↗醫療效能與不實誇張的例句表在伍之三、伍之四 |
| 健康食品 | 健康食品管理法全文 ↗ 食藥署〈健康食品概說〉↗14 項保健功效與標章、字號說明在概說頁 |
文案上線前可以做的三件事
1把每一句功效說法對到附件一或附件二
打開兩份附件,文案裡每一句講到身體的話,都要對得到附件列出的詞句,或意思相同的類似詞句;算不算類似,依準則第 3 條的整體表現判斷,離原句越遠越難主張。對不到的,再看它是在講身體功能(第 4 條)還是疾病、症狀(第 5 條)。用到附件二的句子,先確認產品裡該營養素的含量符合營養宣稱規定(鉻要達每日 6μg),再寫明那是該營養素的功能,不能寫成整個產品的功效。
2先看包裝,再決定能不能講保健功效
包裝上沒有「健康食品」字樣、小綠人標章和許可證字號,14 項保健功效的說法就一項都不能用,品名也不能帶「健康」兩個字。有許可證的,廣告只能講許可的那一項。
3問寫稿的代理商或創作者一個具體問題
不要問「這樣寫會不會違法」,問「這句對應附件一或附件二的哪一句,或是哪一句的類似詞句?對不到的話,指引有沒有把類似說法列進例句表?」答得出條號與頁碼的,才算有檢查過。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2026-10-18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沿革 ↗ 2026-10-18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2026-10-18 查證
- 認定準則附件一: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 ↗ 2026-10-18 查證
- 認定準則附件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113-05-08 修正)↗ 2026-10-18 查證
-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第 1 版,115-05-18 訂定)↗ 2026-10-18 查證
- 全國法規資料庫:健康食品管理法 ↗ 2026-10-18 查證
- 衛福部食藥署:健康食品概說 ↗ 2026-10-18 查證
- 衛生福利部新聞:什麼是「健康食品」?讓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告訴您!(103-07-24) ↗ 2026-10-18 查證